网站备案公示与实施指南

网站备案公示与实施指南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1.主体和网站备案号

主体备案号格式为“省份简称+ICP备+数字+号”(如:京ICP备123456号)。
网站备案号则在主体备案号后追加“-数字”后缀,以区分同一主体下的不同网站(如:京ICP备123456号-1)。


1.1备案号公示规范

  • 位置要求: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链接要求:备案编号需要生成超链接,指向工信部官网
  • 地区要求:非广东省通常悬挂网站备案号;广东省要求悬挂主体备案号

1.2备案号添加超链接

  • 准备代码:标准的HTML代码结构通常如下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ICP备案号]</a>
  • 替换实际编号:将代码中的 [ICP备案号] 替换为真实的备案号
  • 填写代码:进入网站管理后台,找到页脚编辑或自定义HTML区块,输入替换好的 HTML 代码
  • 验证超链接:检查备案号是否可点击及跳转链接是否正确